摘要:精彩内容 根据CFDA的数据统计,我国已有药品批准文号总数高达18.9万个,其中化学药品有12.2万个,95%以上为仿制药。也就是说,目前中国药品市场 ...
精彩内容 根据CFDA的数据统计,我国已有药品批准文号总数高达18.9万个,其中化学药品有12.2万个,95%以上为仿制药。也就是说,目前中国药品市场上的国产药绝大部分为仿制药,中国是当之无愧的仿制药大国。由于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对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伴随着医药行业整合大潮不断涌动,整合效应的不断显现,国内新药研发开始萌芽,医药行业巨变时代已悄然降临。 美国FDA规定仿制药是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要求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要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品能够一致,临床上与原研药品可以相互替代。 1984年美国《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修正案》通过以前,人们对仿制药的理解存在偏差,修正案规定,仿制药只有通过了生物等效性试验,才能作为专利药的替代品被允许上市销售,从而解决了鼓励创新和保障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因此1984年也被称为世界仿制药元年。 然而在药品一致性评价概念提出以前,我们国家对于仿制药的理解存在严重的偏差,从早期的“质量一致性”到现在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近些年国家对一致性评价标准也在逐渐变化,评价方法也从一开始强调“体外评价方法”转变为现在的“体内生物等效试验方法”。一致性评价工作要求越来越严格,整体上强调仿制药本质上是原研药品的等效替代产品。 这种对于仿制药概念理解的演进不仅是简单的学术上的进步,其更为深刻的意义在于它反映了我国医药产业的一种自省,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市场对于医药产业水平的要求已经由过去的追求及格开始向更高层级演化。 2015年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裹挟着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的改革来势汹汹,不但规定了企业作为主体,而且给定了“关门时间”。没有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将给予注销药品批准文号。评价方法原则上通过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BE)进行评价,企业采用体外溶出度试验评价方法的,以后还应当采用BE的方法进行评价。本次改革时间紧、要求高、规定严,对于企业而言,一致性评价工作除了需要大量的资金外,全过程不管是从选择参比制剂、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还是最后申报一致性评价结果等,在现有政策环境下,对国内医药企业现有技术能力来说将是一项巨大的挑战,这让药企陷入了集体焦虑。 根据《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对仿制药的定义,仿制药是指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可为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而在此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政策下,市场上充斥着大量改酸根、改碱基、改剂型、改规格的“新药”,而这些所谓“新药”的仿制药根本无法找到相应的“原研药”作为参比试剂。据统计,2007年之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涉及参比的固体制剂约300个品种,17897个批准文号,而目前能够按基本原则找到参比制剂的品种只占到20%左右。 事实上,即使企业找到了参比药品,如何获取也是一大问题。一方面,有的原研药已经退市,或者已被仿制药取代,但是取代的仿制药能不能作为参比药品,无法认定仿制药参比药品,针对该问题监管部门尚未给出确切答复。另一方面,若原研药未在国内上市,而是需要到国外购买,则涉及一次性进口药品审批事项。目前,我国一次性进口药品审批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其中一项需要提供检测报告,但是获取极为困难。此外,原研企业本身并无意愿提供参比药品,毕竟一致性评价完成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市场份额的抢夺。即使愿意出售,原研药品“坐地起价”也让普通药企难以承受。市场上部分完整一套原研药品和相关资料的价格已经达到百万级别。 再者,临床基地资源短缺也是一大制约因素,根据CFDA公告《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2015年第172号)涉及到承接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一期临床试验的82家机构。经调研,目前只有53家临床试验机构表示可以承担BE/一期临床试验。 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大部分仿制药获批上市时开展的临床试验成功率显著高于国际水平,预计此次临床数据自查后,临床试验的规范水平和监管力度将会大幅提升,企业如何通过前期尽可能深入完整的药理学研究来提高后期临床BE试验的成功率将会是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仿制药的研发主要基于简单实验(或试错)来确定初步的处方和工艺,缺乏规范的研发流程,要提高最后的试验成功率,需在药理学研究上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目前来看,大部分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研发能力。 如果说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对于中国医药制造的最低要求,那么开展上市许可人制度(MAH)试点,鼓励研究机构和人员开展药物研发则是从更高层面对于医药创新研发的制度保障。 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制”的管理模式是惟一的上市许可模式。在企业以仿制药生产为主、社会研发创新能力有限、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以药品生产为基础进行注册和监管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转型升级,“捆绑制”已经明显不合时宜,主要体现在阻碍研发者的创新动力,药品生产重复建设和生产设备闲置率过高的虚假“繁荣”等方面。因此,医药界对于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相分离的上市许可人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做出部署。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省(市)展开试点工作。MAH制度出台后,科学家研发药品的产权将归属于持有人,从根本制度上保证了研发人员的利益,MAH制度的出现将激励更多的科研人员投入到新药研发事业中,从而改变以往仿制药"仿而不强"的尴尬局面。 这些近年来密集出台的政策推进力度大,影响范围广,对中国制药工业带来深远影响已经显现,从短期看,行业洗牌在即,整体性承压,进入阵痛期。中国制药工业正在为过去的粗放式的发展补课,而行业洗牌所带来的整合机会,也打开了资本介入医药产业这个巨大市场的缺口。 以一致性评价为例,对于企业而言,这种变革带来的第一道考验就是资金,据业内人士提供的数据,单单做体外一致性评价估计花费不会低于100万,加上BE实验,保守估计一个品种也得300万。如果一次成功还好,不成功至少500万以上了。药企若是有好几十个品种要做一致性评价的话,要花上亿的资金。据测算,随着一致性评价的推进,一致性评价市场可突破千亿。 而这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一致性评价所带来的产业巨大的资金缺口也让私人资本有机会参与到这个行业的转型过程之中。目前资本市场上已经有发行专门针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作为投资方向产业基金。其中隆泰投资基金就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该基金的投资方向就是投资需要开展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希望通过基金能够帮助不具备资金、技术、生产条件或不愿意继续投入的企业,通过产业资本帮助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 |